青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9
(一)利用外资引荐人是指国内外为我市引进市外投资者投资项目的机构、企业和自然人。引荐人属处级以上干部的(包括处级)奖金给予单位,作为招商引资经费补助;处级以下干部的,奖金直接发给个人,作为招商引资经费。
(二)对引荐人的奖励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分别由市或乡镇、街道财政支付。奖励比例为:实际到位外资30万美元以上的(含30万美元)工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数额的2%奖励,高新技术项目和利用境外资金(包括港、澳、台)的工业项目按2.5%奖励。高新技术项目是指经省主管部门确认并颁发证书的项目。其他类项目按1%奖励。投资3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奖励。
(三)引进无偿援助和赠款者,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市直部门向上级部门争取引进无偿资金的,以本单位上年度引进的无偿资金数额为基数,按超过部分的2%给予奖励,奖金由资金支配方支付。
(四)对潍坊市外资金实际到位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落实到乡镇、街道的,除由乡镇、街道奖励外,市政府再给予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1%的奖励。
(五)对于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且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项目,除享受上述奖励外,再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费10万元;引进对全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以及发行股票、债券融资的,奖金上不封顶。
(六)引进外资的实际到位资金,以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机构的验资报告或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局出具的价值鉴定证书为准。
(七)对于引进中央、省直接投资管理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