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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鼓励企业科学发展暂行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6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激励扩大有效投入,多做贡献,支持加快技术、产品和管理创新,实现企业科学发展,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鼓励做大做强

1、实行企业划型管理。打破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统一按照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额进行划型排序。

(1)实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为诸城市大型企业,实缴税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为诸城市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子公司不单独考核(下同)。

(2)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进入年度大、中型企业行列。

(3)对大中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根据企业实缴税金确定年度大中型企业。

(4)对大中型企业实行重点保护,由市级领导重点包靠;法人代表享受下列待遇:出席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有关会议,列席市委全委会、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优先推选市委委员、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级先进模范,切实提高企业家的政治待遇;市里统一组织免费为大中型企业法人代表进行集中培训、查体、疗养,增强创业能力。

2、支持大项目建设。新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外资项目按1美元折10元人民币计算,下同)至5000万元的项目,规划建设中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打包收取;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给予免收,享受诸发[2009]1号文件的其它规定。项目建成后,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扶持,后2年减半扶持。

3、鼓励投入贡献。(1)设立投入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按投资额度、实际完成投资情况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奖励固定资产实际完成投资的0.1%;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0.2%;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奖励0.3%。

(2)设立贡献奖。对实缴税金200万(含200万元)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1%一次性奖励法人代表。当年实缴税金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且绝对额增长低于10%的企业,不予奖励;实缴税金1000万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以下绝对额下降的,不予奖励;实缴税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2亿元以下绝对额下降幅度超过5%的,不予奖励,下降幅度不超过5%的,按下降比例相应扣减奖金额;上交税收2亿元以上绝对额下降的,按下降比例相应扣减奖金额。

4、鼓励节能减排。市里设立节能减排基金1000万元。通过清洁生产审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法人代表3万元。

5、鼓励企业并购。需产权转移的,产权转让上缴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实行等额财政扶持,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除。自并购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以两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之和为基数,加计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幅后,多增加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等额财政扶持,后2年按50%扶持。

6、推动企业上市。(1)市政府出资成立创业投资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有选择地对拟上市公司参入不高于5%的原始股本。

(2)拟上市公司因资产重组、规范完善产权、审计评估中合法账务处理增加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财政扶持;上缴部分,待企业上市后,从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净收益中给予等额奖励。免收因上市发生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3)境内上市自通过省证管局辅导验收、境外上市私募资金到位之日起,5年内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开发管理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评审费。3年内减免河道工程维护费、城市排污管网维护费、价格调节基金、治安费、义务兵统筹费、环境卫生费、绿化费、环保监测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4)企业上市成功一次性奖励法人代表200万元。

7、鼓励外向发展。(1)鼓励扩大自营出口。对全年出口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出口额较去年同期增长、总量排在前10名的企业,授予诸城市外贸工作先进企业称号。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外贸流通企业收购或代理产品出口实行奖励,以企业上年度出口额(海关数)为基数,超上年出口增量部分,每增加创汇100万美元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000元。其中,农副产品、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超上年出口增量部分,每增加创汇100万美元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

(2)鼓励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凡经批准创办的境外贸易机构、研发中心、资源开发和生产性企业等,开展业务期满一年,并有50万美元以上进出口实绩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法人代表3万元。

(3)鼓励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对外劳务输出机构外派劳务人员,每年在50人次以上部分,且不发生重大问题,每增加10人,奖励外派机构法人代表1000元。对获得对外劳务经营资格和省及省以上外派劳务培训基地资格的单位,一次性奖励法人代表3万元。

二、鼓励创新创业

8、设立企业自主创新奖。对建成企业技术、工程技术中心,获市以上科技进步奖,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给予奖励。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省级10万元;潍坊市级3万元。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国家级分别奖励100万、30万、10万元;省级分别奖励企业30万、10万、3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省级奖励5万元。

9、鼓励争创品牌。新获得省(部)级以上品牌企业,以获取品牌年度上缴税收为基数,加计次年度全市地方税收收入增幅后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国家级全额、省级10%一次性奖励法人代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鼓励新产品开发。凡被认定为填补国家和省内空白、经济和社会效益突出的新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国家级、省级新产品3年内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给予企业全额和60%的财政扶持。

11、设立标准化创新奖。对企业主导制订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对企业主创团队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

12、落实自主创新投入所得税税前抵扣政策。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3、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年补助工作站经费10万元,每引进博士研究生1人一次性奖励本人1万元、硕士研究生5000元。

14、吸纳高科技人才创业。凡高科技人才落户诸城市创业的,公司注册成立时为其提供5万元无息创业投资基金,5年后收回本金。创业企业5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财政扶持。

15、鼓励发明创造。对获得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其中,奖励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1500元。对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其中,奖励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800元。

16、支持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成果。对技术含量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引进专利,自实施产业化之日起,1年内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财政扶持。

17、鼓励创业。(1)引导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创业服务基地,投资者5年内享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租赁收入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财政扶持;规划建设中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2)凡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按产业分类入驻创业服务基地发展,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停止批准投资1000万元以下零星布点的新开工工业项目。对现有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改扩建项目,原厂区无发展空间的,一律安排进创业服务基地或专业园区发展。

(3)创业服务基地企业实行租赁或买断经营。租赁经营的,生产车间及仓储、配变电、办公、生活等公共设施,租赁费用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第一年按市场价的50%、第二年按60%、第三年按70%、第四年按80%交纳;自第五年起,按100%交纳租赁费用。企业临时洽谈、会客所需场所由创业基地提供、有偿使用。

(4)入驻服务基地创业的企业自开办5年内,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实行等额财政扶持;后两年减半扶持。

18、促进集约发展。打破乡镇(街道)区域界限,引导招商引资项目按产业进入专业化园区建设经营,招商引资考核时引荐和落地乡镇(街道)同等考核,地方税收收入各享受50%。

三、鼓励金融投放

19、市政府出资不低于3000万元,设立金融周转基金,用于完善企业资金链条,保障企业金融信用,企业有偿使用。

20、鼓励银行增加信贷投放。(1)市内各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内比上年每新增1亿元一年期贷款,奖励主要负责人3万元;每增加1亿元中长期贷款,奖励5万元。股份制银行贷款业务纳入诸城市金融主管部门监管的,享受同等待遇。

诸城市金融机构接收外地委托贷款、卖出自有贷款等实质性吸收外地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计入信贷投放总量。

(2)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主要负责人合并按全部金融机构奖励总额平均数予以奖励。

(3)对年内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令嘉奖或记三等功。

(4)引进股份制、外资银行在诸城市设立支行的,奖励引荐人5万元。

21、加强担保体系建设。(1)逐年增加政策性贷款担保资本金,提高担保能力,支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2)建立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民营担保公司按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扶持,作为风险补偿准备金计入资本公积金。

(3)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占总业务额50%以上的担保机构,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财政等额扶持,计入担保公司资本公积金。对担保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有关部门推荐到省和国家,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四、调动和保护企业积极性

22、完善企业对部门的评议办法,每年选择100家诚信经营、发展潜力大、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企业,对市直部门进行评议。排名后三位的部门,第一年的诫免谈话、连续两年的黄牌警告、连续三年的予以组织调整。

23、对项目规划、立项、审批等实施限时办结制度,不能在部门承诺期限内办结的,每拖延一次从企业对部门的评议分数中扣减0.5分。拖延次数由行政审批中心提报。

24、凡部门工作人员受到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处理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内取消一切评先树优资格和奖励。

25、除安全、节能、环境等科学发展必须安排的检查外,其它一律停止;确需检查的,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

26、建立完善政府采购机制。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产品,优先采购本地产品,支持企业发展。

五、约束条件

27、企业应加强自我约束,不断提高自律意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1)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重大环保事故;

(3)重大刑事案件、治安责任事故;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5)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

(6)拖欠职工劳动保险超过3个月;

(7)恶意逃废债务。

(8)销售收入同比下降超过50%。

六、附则

28、本暂行办法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每年年终市里成立鼓励企业科学发展奖项审定工作组,对获奖事项进行认定。

29、对涉及多项税收扶持政策的不重复计奖,按最高奖励数额给予奖励。

30、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诸城市鼓励大中型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诸发[2008]29号)、《〈诸城市鼓励大中型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诸发[2008]39号、《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创业服务基地建设的暂行办法》(诸政发[2008]32号)、《诸城市2008年鼓励外经贸发展政策》(诸政发[2008]1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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