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地方政府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9
1、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及原有企业增资项目,以其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大小,由当地政府在一定年限内按所贡献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外商投资企业对当地政府财政的贡献,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单列帐户进行统计,年终统一考核兑现。
2、新办生产性企业及原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仅限于增资项目,下同),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40%给予奖励;其中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该类企业奖励年限最长为5年。
3、收购或投资现有生产性企业的,以原企业上年贡献为基数新增贡献部分,比照上条规定予以奖励。
4、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新办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其中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40%给予奖励。符合上述条件的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按以上标准给予奖励。该类企业奖励年限最长为3年。
5、投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2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最长为5年。原有外商投资项目增资部分按该标准给予奖励。
6、投资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最长为8年。原有外商投资项目增资部分按该标准给予奖励。
7、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作价出资的金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突破35%。